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采取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方式。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收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息,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第三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支持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土地储备、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户区改造)、交通(含政府收费公路)、公立医院、公立高校、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

 

第四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使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由省政府代为发行,并转贷市县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使用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第五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及对应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专项用于对应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

 

第二章  项目准备和审核

第七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性质、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立项审批等情况,评估筛选可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情况,充分考虑当地财力水平和债务风险状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州)汇总本地区项目计划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财政厅,并按相关规定分报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项目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融资规模、建设周期、开工年度、项目收益来源初步测算、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计划,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基础资料。

 

第八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对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编制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并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实施方案出具财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及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情况,债券发行方案,风险管控措施,还款保障措施,信息披露安排,债券对应资产管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第十条  财政厅邀请交易场所、金融机构、相关行业领域等方面专家对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估,通过综合评估的项目进入发行备选库。发行备选库中的项目政策变化、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分年拟发行债券规模、预期收益发生变更的,可以按程序向财政厅申请信息变更或退库。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央、省当年重点支持行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内容,结合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从发行备选库选择当年拟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

 

第十二条  成功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进入执行库管理。执行库中项目除根据债券发行情况适当调整分年资金来源外,原则上不得申请信息变更。执行库中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退库。

 

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厅在财政部下达的全省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研究提出省级和市县级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四条  省级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由财政厅根据发行备选库省级项目情况、省本级债务风险状况、有关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情况等测算。

 

第十五条  市县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由财政厅根据发行备选库市县项目情况、债务风险状况、债务管理绩效等因素测算,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州)、扩权县,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市(州)财政部门应根据省级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情况,结合发行备选库市县项目情况及债务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市(州)本级、非扩权县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报经市(州)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增加举借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一)省政府在财政部下达年度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

 

(二)市县政府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专项债务收支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收到新增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额度;

 

(二)债务收入短收;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需要调整债务收支的。

 

第十九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项目收益专项债务情况规模、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禁止借债付息。

第二十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除支付必须的项目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本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二十二条  使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平衡方案,全面反映项目收入、支出、举债、还本付息及资产等,并将其分年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新增专项债务额度内,根据拟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情况,提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及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建议,统筹考虑项目周期、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分年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确定全省年度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四川省(本级或××市、县)××××专项债券(×期)——×年××省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

 

第二十七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该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项目相关性、区位特点、实施期限、收费期限等因素,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同类项目集合发行。对于当年成功发行专项债券且以后年度仍需继续融资的项目,按照其实施方案优先保障项目后续融资。对于进入执行库但受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等因素影响未能足额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市县应采取增加项目资本金等方式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并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坚持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市场化发行,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不得通过财政资金存放和国库现金管理等手段变相干预发行定价,促进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要求支付债券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债券对应项目资金支出进度,推动在建基础设施项目早见成效。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支出和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状况。

 

第三十二条  财政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厅上缴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等资金,未按时足额上缴的,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采取专项上解方式予以扣收。市县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发行费用由财政厅通过上下级资金清结算适时统一扣收。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等措施偿债。

 

第三十三条  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未取得政府性基金收入或收入不足以覆盖还本付息支出时,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确有偿还困难的,市县政府应在债券到期6个月前向财政厅书面提出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到期本金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对于项目收益提前实现,确需提前偿还专项债券本金的,市县财政部门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并取得债权人同意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证明资料基础上向财政厅提出申请,财政厅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编制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财政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取得的专项收入等情况。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责任,保障项目如期实施,确保项目收益实现。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将各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各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管理使用,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抵押。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资产和权益在债券未偿还完毕前不得转移或划拨注入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厅应当加强对全省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将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管理穿透到市县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分解落实风险防控责任,指导和督促专项债务高风险地区制定风险化解方案,降低债务风险水平。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以及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厅将暂停相关地区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负责统筹协调专项债券管理工作,建立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审定项目计划和项目安排,对上报项目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总责。

 

第四十四条  财政厅负责全省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计划。

 

第四十五条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配合财政厅指导和监督地方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管理工作,配合财政厅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第四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债务管理要求,根据本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建议以及专项债务风险、项目预期收入等因素,提出本地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计划,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市县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评估筛选可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库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各项准备工作,监督项目实施机构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监控,确保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应收尽收。

 

第四十八条  参与专家评审的专家负责对专项债券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审核;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审核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不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分;

 

(三)未经允许将审核结果提前透露给实施方案编制单位;

 

(四)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依法依规提供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咨询服务,对出具的相关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财政厅将告知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以个人名义出具评估报告;

 

(二)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三)未经委托方许可公开项目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运营机构在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负责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运作,保障项目收益实现。

 

第五十一条  项目咨询机构负责提供政策咨询、协助编制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等,由市县依法依规自主选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同时适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制定的统一办法。

 

第五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http://www.sccz.gov.cn/new_web/new_NewShow.jsp?id=4530&tname=%E6%84%8F%E8%A7%81%E5%BE%81%E9%9B%86&TS=155022084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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