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什么条件?

1、 符合试生产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并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2)设置标准化排污口(如批复要求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3)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4)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5)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2、竣工验收合格应具备的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

(2)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3) 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4)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5)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6)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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