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工作内容

水土保持专篇的验收就是对经过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验收,在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完成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和防护措施,在确保项目建设与批复一致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并接受地方水土保持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项目建设中,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监测报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的有关规定

(1)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3)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及批复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

(5)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

(6)技术评估报告。

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及批复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后,组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 0天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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