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有哪些特殊规定?

  一般来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新建项目节能审查由立项那一级别的发改部门主管(技改项目一般由立项那一级别的经信委或经贸局部门主管),但是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有一些特殊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成都市执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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